一、税收性优惠政策
1、公司税率:自2007年1月1日起,公司税率从35.1%降至25.5%。
2、参股所得税:自史以来,对于总部设立在荷兰的公司,公司参股所得利润是不收取所得税的。自2003年开始,对于外资参股的成本,也可免征参股所得税。包括:现金股息、实物红利、分红股份、隐性利润分配和资本利得等。使得外资参股合本国企业在这方面享有了同等的纳税权。
3、公司资本税:为鼓励企业增加资本开展新的商业活动或巩固金融结构,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有的0.55%的资本税率。
二、无外汇管理限制
荷兰对外汇的管理措施十分宽松,外资企业的利润、资本、贷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货币作为支付方式。
在荷兰从事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外汇交易也不需要领取特别的许可证。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荷兰的银行开设其他外汇账户而不受外汇管理的限制。
荷兰法律还规定,企业有义务向荷兰中央银行提供编纂国际收支统计表所需的境外资金往来报告,以利政府制订金融和货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