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本身并非移民国家,如果你在台湾留学完之后想移民台湾的话,那你要么就必须是高级人才、要么就在台湾投资、要么就找个台湾人结婚。下面,出国留学网来为大家介绍除婚姻方式外的移民台湾的条件。
一、依据:
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第十二条及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案件审查基准等相关法令规定。
二、申请对象:
(一) 外国人对我国有特殊贡献:
1、 曾获部会级以上政府机关奖章。
2、 曾获国际性组织颁授奖章或参加国际性比赛获得前五名,有助于提昇我国国内相关技术与人才培育。
3、 对我国民主、人权、宗教、教育、文化、艺术、经济、金融、医学、体育、及其他领域,具有卓越贡献。
4、 有助于提高我国国际形象。
5、 其他有殊勳于我国。
(二) 外国人为我国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
1、 在新兴工业、关键技术、关键零组件及产品有专业技能。
2、 在特殊技术或科技机构之科技研发,具有独到之才能,为国内外少见或在奈米及微机电技术、光电技术、资讯及通讯技术、自动化系统整合技术、材料应用技术、高精密感测技术、生物科技、资源开发或能源节约技术及尖端基础研究等著有成绩,而所学确为我国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
3.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独到之才能,为国内外少见或在公路、高速铁路、捷运系统、电信、飞航、航运、深水建设、气象或地震等领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学确为我国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
4.在科学、研究、工业、商业及教学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对我国经济、产业、教育或福利发挥实质效用,且现已因其专业技能应聘在台居留。
5.现任或曾任国外大学讲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机构之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且现受聘于我国教育、学术或研究机构;获有博士学位,曾获国际学术奖或重要专门著作或于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机构从事科技研发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且现受聘于我国教育、学术或研究机构。
6.在产业技术上有杰出成就且获国际认可,其研究开发之产业技术,能实际促进台湾地区产业升级。
7.曾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或世界盃前三名、各洲际运动会第一名;曾任各国家代表队教练,经其训练之选手曾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或世界盃前五名、各洲际运动会前三名,或具其他特殊赛事绩效而有助提昇我国家运动选手竞技实力。
8.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推荐。
(三)在文化、艺术、科技、体育、产业等各专业领域,参加国际公认之比赛、竞技、评鑑得有首奖者。
(四) 投资移民:
1.外国人在我国投资金额在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之营利事业,并创造五人以上之本国人就业机会满三年。
2.外国人投资中央政府公债面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满三年。
三、应备文件:
(一) 外国人对我国有特殊贡献或为我国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与投资移民,申请外侨永久居留证(梅花卡)共同应备文件:
1、 申请表:
(1) 请至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各直辖市、县(市)服务站(以下简称移民署服务站)索取申请表或自移民署网站(http: //www.immigration.gov.tw)下载并以A4纸张列印。
(2) 于申请表黏贴彩色照片一张(同国民身分证规格)。
2、 护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归还)。
3、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1)检附国内医院最近三个月内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使用卫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国内各大医疗院所使用之健康检查证明应检查项目表。
(2)得于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案件审查会审核通过后,入国补验。
(3)在国外检验者,应经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验证;检查项目不完整者,须在国内补验未检验之项目。
(二) 外国人对我国有特殊贡献或为我国所需高级专业人才申请外侨永久居留证(梅花卡)应备文件:
1、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经认可机构核发之证明文件。
2、 符合对我国有特殊贡献或为我国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之相关证明文件。
3、 其他证明文件。
(三) 外国人在我国投资金额在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之营利事业,并创造五人以上之本国人就业机会满三年,以投资移民申请外侨永久居留证(梅花卡)应备文件及规费:
1、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科学园区或加工出口区投资许可函及备查函。
2、 公司变更登记表。
3、 最近三年经营营利事业之未欠税证明及财务报表。
4、 投资既存营利事业者应附最近四年之员工名册。
5、 最近三年参加劳工保险之员工名册。
6、 其他证明文件。
7、 证件规费新台币一万元。
(四) 外国人投资中央政府公债面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满三年,以投资移民申请外侨永久居留证(梅花卡)应备文件及规费:
1、 购买中央政府公债证明文件。
2、其他证明文件。
3、证件规费新台币一万元。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在台湾地区者:应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移民业务机构向居留(住)地之移民署服务站申请。
(二)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馆处提出申请,由驻外馆处核转移民署办理。
(三)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提出申请,核转移民署办理。
(四)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应向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定机构或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受委託之民间团体在大陆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核转移民署办理;无分支机构者,应由本人在台湾地区之亲属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业务机构、甲种以上旅行社代向移民署申请。
五、相关事项:
(一) 外国人以在我国投资金额在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之营利事业,并创造五人以上之本国人就业机会满三年之条件申请外侨永久居留证(梅花卡)者或外国人投资中央政府公债面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满三年之条件申请外侨永久居留证(梅花卡)者,提出申请时,外侨居留证应仍为有效,其居留日数得不受每年一百八十三日之限制。
(二) 外国人对我国有特殊贡献或为我国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之条件申请外侨永久居留证(梅花卡)者,得不受居留年限之限制。移民署应先函请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审核意见,彙整后提送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案件审查会审核,俟审核符合资格后,核予外侨永久居留证(梅花卡)。
(三)外国人兼具我国国籍者,不得申请永久居留。
(四)第三点第二款第一目所定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经认可机构核发之证明文件:指政府机关核发之证明、聘僱许可函、学术机构出具之证明等文件;或在科学、研究、产业、工业及商业等方面有杰出成就或具有特殊能力等之认可证明文件。
(五)第三点第二款第二目所定符合对我国有特殊贡献或为我国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之相关证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1、 对我国有特殊贡献:指能证明自身对国家、社会之贡献程度,如经报章、杂志等之报导资料或政府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显示对国家、社会及其他领域有正面之贡献事蹟。
2、 为我国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指能证明自身之专业资料,如专业技能证明、研发专利证明、相关专业之著作证明或资格证明(如讲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之证书)。
(六)第三点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其他证明文件:指毕业证书、聘书及推荐函等。
(七)依规定应检附之文件系在国外製作者,应经驻外馆处验证;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华使领馆或授权机构製作者,应经外交部複验;在大陆地区製作者,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八)依规定应检附之文件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请人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申请人未检附,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