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 投资人无任何商业背景、学历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
● 投资人必须拥有资金的合法性证明(不一定是投资人个人积累所得,其它如赠与、继承、中奖、贷款等方式也可以,但必须是得自正当合法的途径取得);
● 投资人必须在移民申请时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 投资者必须投资一家新的企业-即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美国营利性企业。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如法人公司、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人等。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仍有可能作为EB-5类要求的"新企业",条件是自创办之日起,该企业:(1)已经扩大,净值或员工人数已增加了40%,或(2):已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或重组;
● 注入投资或正在积极地注入投资所需的资本,至少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数额较小的50万美元投资要求仅适用于在"指定区域中心"的投资,"指定区域中心"指的是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率1.5倍的地区或美国政府指定的边远地区;
● 所作投资有利于美国经济,并至少创造10个美国公民或合法移民员工的全职工作。"困难企业"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必须在过去12到24个月内净值亏损已达到20%的企业,而且现有员工数量必须维持不低于投资前的数量至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