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籍可以经以下途径取得:
1.根据出生地法(属地主义)原则:在英国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时为英国公民或已在英国定居。
2.根据血统法(属人主义)原则:父母其中一方是凭借世系以外的资格(例如出生、领养、登记或归化)成为英国公民,在海外出生者。
3.归化:
一如果已经和英国公民结婚,申请人必须:
①在英国拥有无限期居留资格(或〔就此目的而言〕的同等资格,例如居留权、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公民、爱尔兰公民等等);
②已经在英国合法居住满三年;
③表现出对英国生活的充分认识,例如通过英国生活考试或参加英语和公民身份合并课程。上述考试或课程的证明必须在申请归化时提交。对于65岁以上的申请人,通常可以豁免语言要求,60至65岁的申请人也可能会获得豁免;
④英语、威尔士语或苏格兰盖尔语水平达标。通过英国生活考试的人都被认为英语能力足够。
二如果没有和英国公民结婚,条件则为:
①在英国合法居留五年;
②拥有无限期居留权或同等资格12个月或以上;
③申请人必须有意在英国继续居留,或在海外替联合王国政府、英国公司或团体工作;
④跟与英国公民结婚的申请人相同的语言和生活知识水平。
所有归化的申请人必须品格良好。
4.登记
登记是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一种较简单的方法,但只有部分人符合资格。
英国公民以外的英国国民,如果拥有无限期居留或居留权资格,则可在英国居住满5年后按《英国国籍法案》第四部规定登记。以下人士因政策或法规,也有登记为英国公民之权:
①取得英国公民身份或无限期居留资格人士在英国所生的子女
②在英国出生且居住至10岁的儿童
③父亲一方有英国公民身份,但父母没有结婚的儿童
④没有其他国籍的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海外)、英籍人士及受英国保护人士
⑤部分来自香港的英国国民中,符合《1996年香港(军人妻子及遗孀)法案》或《1997年英国国籍(香港)法案》规定者
⑥生于英国或经归化的女性于1961年至1982年期间在英国国外所生的子女(包括已成年者)
⑦某些凭世系的公民在英国国外出生的子女
⑧某些在英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
⑨2002年5月21日以后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的人士(与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有关联人士除外)
⑩英国公民在国外所领养的18岁以下儿童
⑾曾放弃英国公民身份,已不再是英国公民的人士
5.领养
英国公民领养的儿童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会自动取得公民身份:
①领养令是由英国、海峡群岛、马恩岛或福克兰群岛的法院在1983年1月1日或以后发出的;或
②该项是符合1993年《海牙公约》中关于跨国领养的协定领养,并在2003年6月1日或以后生效,领养者在当日已经在英国惯常居住。
无论哪种情况,至少一名养父母必须在领养当日是英国公民。
在其他情况下,受养儿童登记成英国公民的申请必须在其十八岁之前作出。如果负责的大臣接纳有关领养是真实的,及如果获领养儿童为领养者亲生,则将有英国公民身份的话,申请一般都会通过。通常领养必须在一“指定国家”的法律下进行才可以在英国获得承认,而大部分已发展国家及另外一些国家都已经是“指定”的国家。这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英国公民,为当地所收养子女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一般方法。
如果领养令被废除或宣告无效,被领养者已依据该领养而取得的英国公民身份并不会丧失。
被非英国籍人士领养的英国儿童,即使因为领养而取得新的国籍,也不会丧失英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