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入管法》第14条规定,乘坐航空器或船舶的外国人途经日本前往其它国家或地区时,可委托承运人代向入境审查官员申请临时入境许可,获准入境的外国人可在指定区域、时间内停留日本,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72小时。该临时入境手续日语称为“寄港地上陆”。该法第六章有关条款同时规定,航空公司等承运机构应配合入管审查官员的工作,并有义务安排被拒绝入境日本者离开日本。
据了解,“寄港地上陆”不同于“落地签证”,更非“过境免签”待遇,而属于特殊审批项目。日本法律赋予入境审查官较大的审查裁量权,特别是在审查临时入境申请时,审查官可根据情况自主做出拒绝申请人入境的决定。申请人被拒绝后很难通过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获得入境资格。
在过境旅客较多的日本国际机场中,除羽田机场、关西机场为24小时开放外,成田机场、中部机场、福冈机场、那霸机场等均在深夜关闭,过境转机旅客不准在候机大厅过夜。在实践中,航空公司以履行法律职责为由,委托安保公司将未被许可入境但又因故无法当天乘机离开的旅客安排至指定酒店过夜,并禁止当事人离开酒店。当当事人预定航班开始办理登机手续后,安保公司将当事人送至登机口。其间,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食宿、通讯、清扫、保安等一切费用。
中国驻日本使馆建议过境日本且拟临时入境的中国公民,事先办妥签证。即使无入境日本计划,也需在购买机票时确认拟中转机场的有关规定,以免影响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