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法律的发展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大约经过了四个时期: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现代美国法。
2)美国法律的性质
它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拥有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等共同的特点,同时也拥有自身的特点。
3)美国法律的特点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4)我个人理解的美国法律的优点
首先是强调程序正义,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不至于被滥用;
其次是判例制度和成文法结合,具有广泛适用性,不容易被钻了条文的漏洞,也不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其三是强调人文关怀和教育性,让普通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有真正被视作“人”而不是被圈养的畜牲。人道主义源于本来是残酷为本质的“专政”工具法律,确实让人有点敬仰;
其四是公民陪审团制度,保证了法律不会成为某个统治阶层的专有工具,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正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