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台湾的相关法律,大陆人民直接移民到台湾是不合法的,即便是跟台湾人结婚也要在台湾居留满四年之后才可以申请在台长期居留。如果是投资移民台湾的话也必须是拥有人民币千万元以上资产的人才做得到的事情。下面出国留学网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台湾移民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大陆地区人民
1、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长期居留条件:
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经许可在台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2、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条件:
a.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连续满二年,且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者(即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以上)、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提出丧失原籍证明、符合国家利益)。
b.于离婚后三十日内与原依亲对象再婚,且符合前开在台居留天数及条例规定者。
c.于离婚后取得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且符合前开在台居留天数及条例规定者。
d.因遭受家庭暴力经法院判决离婚,且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且符合前开在台居留天数及条例规定者。
e.依亲对象死亡,申请人未再婚且已长期居留连续四年每年在台湾地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且符合前开条例规定者。
3、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专案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条件: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基于政治(身份代码: D1069)、经济(身份代码:D1071)、教育(身份代码:D1072)、科技(身份代码:D1073)或文化(身份代码:D1074)之考量,申请专案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
4、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社会考量专案长期居留:
a.被其大陆地区亲生父母之台湾地区配偶收养,年龄在二十岁以下者。(身份代码D1089)
b.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或定居之台湾地区人民配偶之亲生子女,且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申请探亲时之年龄在十六岁以下,在台停留连续满四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停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身份代码D1090)
c.为台湾地区人民之二十岁以下亲生子女(身份代码D0396)、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其二十岁以下亲生子女〈身分代码D1093〉。
d.在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后未再婚,其台湾地区配偶之年逾六十五岁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无其他法定抚养义务人照顾,而有其在台照料之需要。(身份代码D1070)
e.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至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间,在台原有户籍,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身份代码D1070)
二、无户籍国民
1、在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延期停留条件:
在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入国,停留期间3个月届满,申请延长停留期间者;以及延长停留期间届满,有特殊事故,申请再延长停留期间者。
2、侨居国外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条件:
a.侨居国外之无户籍国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有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现在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其亲属关系因收养发生者,被收养者年龄应在十二岁以下,且与收养者在台湾地区共同居住,并以二人为限。
●现任侨选立法委员。
●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在国外出生之子女,年龄在二十岁以上。
●持我国护照入国,在台湾地区合法连续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八三日以上。
●在台湾地区有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投资,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或备查。
●曾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回国就学之侨生毕业后,返回侨居地服务满二年。
●对国家、社会有特殊贡献,或为台湾地区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技术或专长,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延聘回国。
●前款以外,经政府机关或公私立大专校院任用或聘僱。
●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核淮回国就学之侨生。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回国接受职业技术训练之学员生。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回国从事研究实习之硕士、博士研究生。
●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b.前项第一款至第十款人员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随同申请,未随同申请者,得于本人入国居留许可后定居许可前申请。
c.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国之无户籍国民 ,未能强制其出国者。
3、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申请定居条件:
a.以下列事由取得居留许可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以下简称无户籍国民)与其随同居留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仍具备原居留条件者:
●有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现在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其亲属关系因收养发生者,被收养者年龄应在十二岁以下,且与收养者在台湾地区共同居住,并以二人为限。
●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在国外出生之子女,年龄在二十岁以上。
●持我国护照入国,在台湾地区合法连续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在台湾地区有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投资,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或备查。
●曾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回国就学之侨生毕业后,返回侨居地服务满二年。
●具有特殊技术或专长,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延聘回国。
●前目以外,经政府机关或公私立大专校院任用或聘僱。
●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b.以“归化取得我国国籍”事由取得居留许可之无户籍国民,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仍具备原居留条件者。
c.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国之无户籍国民,未能强制其出国,业经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并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者。
d.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国之泰国、缅甸或印尼地区无国籍人民,未能强制其出国,业经本署许可以无国籍人民身分在台湾地区居留后,在国内取得我国国籍,以无户籍国民身分取得居留许可,并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者。
e.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年三十一日入国之无国籍人民,系经教育部或侨务委员会核淮自泰国、缅甸地区回国就学或接受技术训练,未能强制其出国,业经本署许可以无国籍人民身分在台湾地区居留后,在国内取得我国国籍,以无户籍国民身分取得居留许可,并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者。
f.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年三十一日入国之印度或尼泊尔地区无国籍人民,未能强制其出国,且经蒙藏委员会认定其身分,业经本署许可以无国籍人民身分在台湾地区居留后,在国内取得我国国籍,以无户籍国民身分取得居留许可,并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者。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申请定居,其亲属关系因结婚发生者,应存续三年以上。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生产子女者,不在此限。
4、泰国缅甸地区滞台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申请台湾地区居留证条件: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国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经教育部或侨务委员会核淮自泰国、缅甸地区回国就学或接受技术训练,未能强制其出国者。
5、归化取得我国国籍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条件:
a.放弃外国国籍而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身分代码三七二)。
b.移民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前已入国之泰国、缅甸或印尼地区无国籍人民,未能强制其出国,业经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许可居留后,在国内取得国籍者(身分代码三七一)。
c.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年三十一日入国之无国籍人民,系经教育部或侨务委员会核淮自泰国、缅甸地区回国就学或接受技术训练,未能强制其出国,业经本署许可居留后,在国内取得国籍者(身分代码三九二)。
d.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年三十一日入国之印度或尼泊尔地区无国籍人民,未能强制其出国,且经蒙藏委员会认定其身分,业经本署许可居留后,在国内取得国籍者(身分代码三九三)。
三、港澳居民
1、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条件:
a.有直系血亲或配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或依「香 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港澳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七款后段、第九款至第十二款规定之申请人与其 随同申请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许可居留,在台湾地区居留一定期间,仍具备原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之条件者。但依同条项第一款规定申请者,其直系血亲或配偶 死亡者,仍得申请定居。
b.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来台 就学者毕业后(HF168),依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八款规定(HF171)许可居留连续满五年,每年在台湾地区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最近一年于台湾地区平均每月收入逾 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公告基本工资二倍者(HF168)。
2、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未满二十岁):
香港或澳门居民未满十二岁,持入出境许可入境,其父或母原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
四、外籍人士
1、外国人申请办理或展延、补发外侨居留证或居留原因变更条件:
a.外国人持有效签证或适用以免签证方式入国之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经入出国及移民署查验许可入国后,取得居留许可者。
b.外国人持居留签证入国后,因居留原因变更为依亲、应聘、或投资者。
2、外国人申请免签证入境台湾停留条件:
a.澳大利亚(Australia)、奥地利(Austria)、安道尔(Andorra)、比利时(Belgium)、保加利亚(Bulgaria)、加拿大(Canada)、克罗地亚(Croatia)、塞浦路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麦(Denmark)、爱沙尼亚(Estonia)、芬兰(Finland)、法国(France)、德国(Germany)、希腊(Greece)、匈牙利(Hungary)、冰岛(Iceland)、爱尔兰(Ireland)、以色列(Israel)、意大利(Italy)、日本(Japan)、韩国(Republic of Korea)、拉脱维亚(Latvia)、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卢森堡(Luxembourg)、马来西亚(Malaysia)、马尔他(Malta)、摩纳哥(Monaco)、荷兰(Netherlands)、新西兰(New Zealand)、挪威(Norway)、波兰(Poland))、葡萄牙(Portugal)、罗马尼亚(Romania)、圣马利诺(San Marino)、新加坡(Singapore)、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文尼亚(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英国(U.K.)、美国(U.S.A.)、梵蒂冈城国(Vatican City State)等45国旅客。
b.持有效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欧盟申根、澳大利亚及纽西兰等国家签证(包括永久居留证)之印度、泰国、菲律宾、越南及印尼等5国旅客。符合上揭条件且未曾在台受雇从事蓝领外劳工作者申请免签证入国,须先经由网际网路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专为本案建置之“东南亚五国人民来台先行上网查核作业系统”登录证照及个人基本资料,取得凭证后方能据以办理登机及移民证照查验手续;入境查验时未能出示指定先进国家有效签证或永久居留证者,将不予许可入国。
3、外侨持停留签证入国,申请外侨居留证条件:
a.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经签证核发机关加注限制不淮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签证入国之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居留,经许可者,发给外侨居留证:
●配偶为现在在台湾地区居住且设有户籍或获淮居留之我国国民,或经核淮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国人。但该核淮居留之外国籍配偶系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许可在我国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请。
●未满20岁之外国人,其直系尊亲属为现在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或获淮居留之我国国民,或经核淮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国人。其亲属关系因收养而发生者,被收养者应与收养者在台湾地区共同居住。
●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在我国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在我国有一定金额以上之投资,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或备查之投资人或外国法人投资人之代表人。
●经依公司法认许之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之负责人。
●基于外交考量,经外交部专案核淮在我国改换居留签证。
b.另停留签证为180日,加注「No Extension」,可提出申请。但打工度假签证及签证加注不得在台办居留签证或居留证等者,不得申请。
4、外国人对我国有特殊贡献、高级专业人才及投资移民申请外侨永久居留证(梅花卡)条件:
a.外国人对我国有特殊贡献:
●曾获部会级以上政府机关奖章。
●曾获国际性组织颁授奖章或参加国际性比赛获得前五名,有助于提昇我国国内相关技术与人才培育。
●对我国民主、人权、宗教、教育、文化、艺术、经济、金融、医学、体育、及其他领域,具有卓越贡献。
●有助于提高我国国际形象。
●其他有殊勳于我国。
b.外国人为我国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
●在新兴工业、关键技术、关键零组件及产品有专业技能。
●在特殊技术或科技机构之科技研发,具有独到之才能,为国内外少见或在奈米及微机电技术、光电技术、资讯及通讯技术、自动化系统整合技术、材料应用技术、高精密感测技术、生物科技、资源开发或能源节约技术及尖端基础研究等著有成绩,而所学确为我国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
●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独到之才能,为国内外少见或在公路、高速铁路、捷运系统、电信、飞航、航运、深水建设、气象或地震等领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学确为我国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
●在科学、研究、工业、商业及教学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对我国经济、产业、教育或福利发挥实质效用,且现已因其专业技能应聘在台居留。
●现任或曾任国外大学讲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机构之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且现受聘于我国教育、学术或研究机构;获有博士学位,曾获国际学术奖或重要专门著作或于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机构从事科技研发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且现受聘于我国教育、学术或研究机构。
●在产业技术上有杰出成就且获国际认可,其研究开发之产业技术,能实际促进台湾地区产业升级。
●曾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或世界盃前三名、各洲际运动会第一名;曾任各国家代表队教练,经其训练之选手曾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或世界盃前五名、各洲际运动会前三名,或具其他特殊赛事绩效而有助提昇我国家运动选手竞技实力。
●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推荐。
c.在文化、艺术、科技、体育、产业等各专业领域,参加国际公认之比赛、竞技、评鉴得有首奖者。
d.投资移民:
●外国人在我国投资金额在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之营利事业,并创造五人以上之本国人就业机会满三年。
●外国人投资中央政府公债面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满三年。
5、外籍专业人士申请核发就业PASS卡条件:
外籍专业人士依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下列工作者,得申请发给就业PASS卡:
a.专门性或技术性之工作。
b.华侨或外国人经政府核淮投资或设立事业之主管。
c.下列学校教师:
●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校院或外国侨民学校之教师。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合格外国语文课程教师。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实验高级中等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之学科教师。
d.依补习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补习班之专任外国语文教师。
e.运动教练及运动员。
f.宗教、艺术及演艺工作。
g.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学术研究机构聘请之顾问或研究工作者。
扩展阅读:
大陆人如何移民台湾?
大陆人移民台湾有两种方式:直接移民和经第三国移民
直接移民台湾条件:
1.透过婚姻方式依亲,住满6年可以领取(申请)台湾身份证
2.对台有重大贡献者可拥有台湾籍
3.18岁以下,有直系亲属在台,或有旁系亲属且在大陆无人可照顾,或无亲属但由台人收养者,可依亲居留,满一定年限可以领取(申请)台湾身份证
经第三国移民台湾条件:
先移民到其他国家,以那个国家为跳板再移民到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