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移民入境的流程很简单,下了飞机后就到出入境港口进行登陆申请,即向入境审查官出示护照/签证。入境审查官在审查时认为申请人符合登录条件时,申请人就可以登陆入境日本了。下面,出国留学网为各位将入境日本的朋友们详细介绍一下日本入境的相关信息。
流程图
有关外国人入境及登陆的基本原则在《入管法》第2章中有规定。第2章第1节规定了有关外国人进入日本领域的重要事项,第2节题为“外国人登陆”,规定了作为拒绝登陆理由的不能登陆的外国人的类型。
对于有陆地边境的国家,所谓“入境”即指外国人越过国境进入领土,再另行设定“登陆”这个概念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四面环海的日本则用外国人进入领海(入境)和进入领土(登陆)加以区分。
即,入管法将“入境”和“登陆”两个概念各自加以区分,针对两者分别采用不同的入境管理法规。
在外国人进入日本领海方面,为了能够加以限制,法律规定“必须持有有效护照”这一入境条件并将违反此条件的外国人作为限制对象。此外,针对登陆日本并希望逗留日本的外国人,由于与日本社会有实质性的关系,所以有必要进行是否认可其登陆的审查。但是,某些外国人在进入日本的领海、领空之后,虽未登陆日本领土,但却通过日本的领海或领空,所以也要求此类外国人进行登陆申请,并经审查作出是否淮许其登陆的决定。
出于以上因素,《入管法》将“外国人的入境”和“外国人的登陆”两者加以区分并设定了必要的条件。
外国人入境重要事项
外国人要进入日本则须持有有效护照。但是,针对乘务员或在日本成为乘务员的外国人,如其持有有效乘务员手册,即使不持有有效护照也可进入日本。
此外,未获入境审查官登陆许可盖章证明的人员则不得进入日本。
对于违反这些必要条件而进入日本的人员,除依据《入管法》第24条第1号将其作为“符合(非法入境)条件的人员”从日本强制遣返外,还可将符合《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1号的人员当作刑事处罚对象。
外国人登记手续
欲登陆日本的外国人原则上可在法务省规定的出入境港口接受入境审查官的登陆审查。
入境审查官所进行的登陆审查对于阻止非法入境人员、符合拒绝登陆理由的人员、入境动机受到怀疑的人员等不受日本欢迎的外国人的登陆及公正履行出入境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根据规定,欲登陆日本的外国人要接受登陆审查,获取批淮登陆的盖章护照证明后才能以合法身份登陆。未接受登陆审查的外国人则不能以合法身份登陆,如未获批淮而登陆就等于非法入境或非法登陆,除会成为强制遣返的对象,亦会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以下内容说明了外国人获得登陆许可所须符合的条件。依据《入管法》规定,外国人申请登陆时须符合以下5项条件:
1、持有有效护照及日本国领事官等发放的有效签证。
2、所申请的相关活动皆属事实。
3、欲在日本从事的活动符合《入管法》规定的任意一项逗留资格条件。此外,登陆许可标准的逗留资格条件应符合该标准。
4、计划逗留期限应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5、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规定的有理由拒绝登陆的人员。
登陆申请必须在出入境机场及港口依照法务省令规定之手续办理。同时,欲办理登陆申请之外国人,皆必须向入境审查官提供个人识别资讯(指纹及本人照片),依照法令可免提供者除外。
入境审查官登陆审查后,如其审查结果被认为不符合登陆条件的话,则会被移交给特别审核官接受口头审核。此外,非依照法令可免提供之外国人若拒绝提供个人识别资讯,亦将移交特别审核官审核。
如口头审核结果经特别审核官认定符合登陆条件,则可立即淮许该外国人登陆。但是认定为不符合登陆条件时,该外国人可以选择服从特别审核官的认定也可提出异议。服从认定时则依照命令受遣返。此外,提出异议时应在认定后3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
经特别审核官认定不符合登陆条件的外国人如提出异议,法务大臣应该对提出的异议是否有理由,即该外国人是否符合登陆条件做出判决。如判决结果为“有理由”则应立即批淮登陆。如判决结果为“没有理由”则命令其离境。如接到离开命令的外国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离境,则可采取强制遣返手段。
此外,在法务大臣认定所提出的异议“没有理由”时,如认为有应批淮登陆的特别理由时,可对该外国人的登陆做出特别许可(即,特别登陆许可)。
上述的外国人登陆审查手续是给外国人机会来亲自主张/证明其符合外国人登陆条件。
签证/逗留资格认定证明
1、签证
原则上,欲在日本登陆的外国人除携带有效护照外,护照上应有日本国领事官等发放的有效签证。
签证是用来确认该外国人所持护照是由具有权限的政府合法发放的有效证明。同时也具有“推荐”的性质,即该外国人进入日本及逗留符合签证所记载的条件。
此外,日本的签证发放事务由外务省管辖。
2、逗留资格认定证明
《入管法》规定外国人欲以“短期逗留”以外的逗留资格登陆日本时,法务大臣可根据申请事先审查其逗留资格是否符合登陆条件,若符合该条件则交付证明书。所交付的档案称为逗留资格认定证明。这种逗留资格认定证明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入境审查手续简单、迅速和高效。
逗留资格认定证明是法务大臣事先对欲登陆日本的外国人要在日本所从事的活动是否符合其登陆条件(与逗留资格的符合性/与登陆标准所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在认为其符合条件时所发放的。此外,即使当该外国人欲在日本所从事活动与逗留资格/登陆标准所规定条件相符,但如判明该外国人符合有理由拒绝登陆人员的条件和其他不符合登陆的条件,则不发放逗留资格认定证明。
外国人在向日本领事馆等出示逗留资格认定证明并申请签证时,法务大臣事先已完成有关其逗留资格的登陆条件审查,因此能迅速办理发放签证之审查。
此外,在出入境港口出示上述证明的外国人被视为符合逗留资格登陆条件的人员,因此也可简单迅速地进行登陆审查。
登陆拒绝理由
根据《国际法》所确立的原则,国家有权禁止不受该国欢迎的外国人进入该国或可根据认为适当的条件批淮其入境,所有国家均可拒绝可能会危害到公共卫生、公共秩序及国内治安的外国人进入/登陆该国。
就日本而言,拒绝登陆的理由是该外国人属于不希望给予登陆许可的外国人类型,具体如下的几种外国人类型被拒绝进入日本:
1、从保健/卫生的角度不获淮登陆的人员
2、认为具有强烈反社会性从而不获淮登陆的人员
3、曾被日本强制遣返从而不获淮登陆的人员
4、可能会危及日本利益或公共安全从而不获淮登陆的人员
5、基于互惠原则不获淮登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