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以强制地震保险为主,自愿地震保险作为补充。
1942年,位于新西兰中部的首都惠灵顿地区和怀拉拉帕地区曾遭受里氏7.2级地震的袭击,造成大量房屋建筑严重受损。许多房屋在数年后都未能修复,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足够的保险赔偿金。为了汲取这一教训,新西兰政府于1945年成立了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后来又将其他自然灾害包括在内,并取消战争破坏险。目前,地震巨灾险提供的保险范围包括地震、山体塌方、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其宗旨是帮助新西兰民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尽快重返和重建自己的家园。
1994年1月,《地震委员会法案》取代了《地震险和战争险法案》,地震和战争委员会更名为地震委员会,专门管理地震保险事务。其中,强制地震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五,自愿地震保险费率更高。从1996年开始,强制地震保险仅限于家庭财产,即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要求强制投保地震保险。自愿地震保险承保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不足的部分,以及其它标的物的地震风险,如机动车辆地震保险、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营业中断和仓储保险等。
政府管理与市场行为相结合
新西兰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的主要特点是“立法强制、基金运作、多渠道风险分散、政府管理与市场行为相结合”。
(一)地震委员会。地震委员会由新西兰国家财政部组建,负责管理地震保险基金,初始资金为15亿新元(约合75亿元人民币),来源于政府的“新西兰自然灾害基金”。目前通过强制征收的地震保费以及基金的投资收益,该地震委员会已累积了近50亿新元(约合25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分散。
(二)基金运作。保险公司负责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保费的代收代缴,并将保费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后交给地震委员会;地震委员会将保费纳入地震保险基金,并对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进行再保险安排,包括比例再保险和超赔再保险;政府通过提供再保险保障、为基金提供资金或担保、对基金投资免征收入税等方式提供支持。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家财险中除强制地震保险责任外的自愿保险责任;保险协会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三)多渠道风险分散。共有四层索赔支付体系:
第一层:发生巨灾事件后,地震委员会先行承担2亿新元(约合10亿元人民币)赔偿责任;
第二层:2亿新元至7.5亿新元(约合37.5亿元人民币)之间,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地震委员会承担60%;
第三层: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约合102.5亿元人民币),由超赔再保险进行赔款摊回;
第四层:损失超过20.5亿新元时,首先由政府所辖的自然灾害基金支付(地震保险基金是自然灾害基金的一部分),基金耗尽之后由政府承担最后赔偿责任。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由此可见,该体系的特点之一是政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中,当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时,自然灾害基金继续进行支付直至基金耗尽。这时仍然不足以支付对地震灾害的赔偿时,由政府承担无限偿付责任;特点之二是充分发挥再保险功能作用。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中,地震保险委员会像商业保险公司一样,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以加强自身的偿付能力,并减少政府可能承担的无限赔偿责任金额。
在过去的30年中,新西兰整个国家地震保险总赔付率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