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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相关的纳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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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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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

【 liuxue86.com - 投资移民 】

   初到美国的新移民应了解在美期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来到美国前与税务和移民专业人员提前进行规划会对减轻美国所得税负担有很大帮助。本文86留学网将介绍一些核心概念,以帮助移民中介及其客户了解美国税收制度,因为这与eb-5投资人的纳税义务有关。介绍基本原则和规定后,本文将对几个案例分析进行探讨,以便帮助指导新投资人对其特殊情况进行分析。EB-5投资人不应过分依赖移民顾问为其提供税务建议,但顾问人员了解相关问题后,可以为投资人指明方向。本文注重于中美的差距,因为大多数EB-5投资人来自中国。

  美国的移民法与税法

  由于中美两国的税收制度差异很大,我们强烈建议中国的移民中介告知他们的客户需考虑eb-5移民项目涉及的税务问题。与其他很多国家一样,中国仅对国内产生的收入征税(即属地税收制度)。然而美国会对纳税人在美国以及美国以外产生的收入征税(即全球税收制度)。因此,EB-5投资人必须有所准备。美国居民和非美国居民的征税方式不同。移民中介一般会对移民领域中居民身份的确定比较熟悉,但在美国所得税领域,居民的定义有所不同。结果就会导致赴美的EB-5移民,甚至是暂时居住在美国的外国公民意外发现美国政府对他们在国外获得的收入征税的情况,这类收入包括迁居美国后出售或租赁之前房屋所获收入的收益或出售来美前购入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所获收益。了解移民何时被划归为纳税居民是移民前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会向通过EB-5项目移民到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发放外侨登记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绿卡”。虽然,一开始绿卡的有效期只有两年,而且附带条件,并非长期有效,但新获批的绿卡持卡人进入美国后即符合纳税居民的定义。移民详细了解情况后,需要在这一时间点之前考虑移民前的规划问题。

  在对待居民身份的问题时,美国所得税法要比美国移民法宽松的多。原因何在?因为美国政府会对全球范围内获得的收入征税,而不仅仅局限于在美国获得的收入。外国国民一般都必须和美国公民一样遵守相同的税法,而且还需要申报自己在美国以及美国以外全球所有来源所获得的收入。就作为报税方面来说,外国居民还需要申报其外国银行账户以及在外国企业、合伙公司和信托中的投资持有股。虽然这种申报不会增加税款,但如果被发现瞒报,则会面临高额的罚款。

  出于原籍国税法允许的保密、资产保护或纳税规划等目的,入境移民通常在离岸控股机构拥有财产和投资。但一旦变为美国居民,这些机构实际上会导致严重的税务问题和较高的税款。因此,在获得居民身份前,一定要严肃对待这一问题。单凭这一点,EB-5投资人就应向熟悉美国体制的专业税务人员进行咨询。

  绿卡测试和实质性存在测试

  为了确定外国人在税收方面的居民居留身份,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依靠以下两种测试,任一测试均可确定居民身份:

  1. 绿卡测试可在一个日历年中的任何时间向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赋予居民身份,(持绿卡抵达美国的第一天起生效),而且该身份不得被取消或被确定为已放弃。通过 EB-5 项目获得两年期有条件绿卡的人员符合此测试,与 I-829 申请表获批后获批十年期绿卡的人员同等对待。

  2. 实质性存在测试可向实际居留在美国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赋予纳税居民身份:

  - 当年在美居留 31 天。

  - 在包括当年以及之前2年在内的3年内在美居留183天,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年全年;外加

  当年之前一年1/3的天数;外加

  当年之前两年1/6的天数。

  通过 EB-5 项目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之前在美居住的投资人可能已经根据实质性存在测试被认定为纳税居民,具体情况由投资人所持签证类型决定。

  对于某些例外人员,在美居留天数不会计为实质性存在测试的有效天数。“例外人员”是指在美期间持有的美国移民身份。虽然实际在美居留,但对持有以下身份的人员而言,这些在美居留天数不会被计算为确定是否为实质性存在的有效天数:

  1. 外国政府相关人员所持的A类或G类签证身份。如果该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不满21岁)的身份由该人员签证分类而衍生,则该配偶或子女也应属例外人员。作为持A-3或G-5签证在美居留外国政府相关人员的家政人员,在美居留天数将算作在美居留天数;

  2. 以担任教师或实习生为目的,作为交流访问者持有的 J 类或 Q 类签证身份(只要足以符合签证要求);

  3. 作为学生所持的 F 类、J 类、M 类或 Q 类签证身份(只要足以符合签证要求);或

  4. 临时居留,参加公益性体育赛事的专业运动员。

  更加紧密性联系测试

  如果符合实质性存在测试的人员当年在美居留天数不足183天,当年在外国保留有纳税住所且可证明与外国保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则此类人员仍然可以申请非居民纳税身份。

  “更加紧密联系”测试要求证明与美国相比,人员与外国具有更加重要的联系。美国国税局会对以下联系予以考虑:

  1. 相关表格和文件中指定的居住国;

  2. 您提交的官方表格和文件的类型,例如W-9表格(纳税人识别码和证书申请表)、W-8BEN(美国预扣税款受益人外国身份证明)或W-8ECI(外国人收入与美国经贸往来业务有关证明表)。

  3. 下列个人事项的所在地:

  永久居所;

  家庭;

  个人物品(如汽车、家具、衣物和珠宝);

  当前社会、政治、文化或宗教身份归属;

  商业活动(构成您纳税住所的活动除外);

  驾照;

  投票权;

  慈善组织捐赠。

  如果相关人员当年申请或采取措施将身份变更为合法永久居民,包括将身份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的待定申请,更加紧密性联系测试则不适用。

  此外,美国国税局还会将其他美国移民活动视为希望将身份变更为美国居民的表现。这些活动包括申请移民签证申请表或外国人就业证明申请。

  税收协定

  虽然EB-5投资人会被赋予纳税居留身份,但在美居留的人员常常可以凭借美国和其他某些国家之间的协定降低应缴税款或免除某些收入类别的美国所得税。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就具有这样的协定。

  不同国家的协定,具体条款也不一样。中美税收协定包括在美短期居留的中国学生获得的奖学金收入(外加每年最多5000美元的劳动报酬)免缴美国所得税。虽然,根据美国税法,若学生签证持有人在美短期居留时间超过5个日历年,则该人员身份可变为外籍居民,以便缴纳美国税收,但中美税收协定甚至允许免缴美国税收的情况延续至中国学生变为美国纳税居民以后。

  中国公民通过 EB-5 项目移民至美国并获得绿卡后,他们就不再享受特殊税收协定待遇。

  打破平局规则

  很多美国税收协定还包含一些可以更改根据实质性存在测试或绿卡测试确定的美国居留身份的打破平局规则。打破平局规则可以确定同时被视为美国和另一国纳税居民的人员(即双重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住所。一般来说,根据这些原则,仅在两个协定国中的一个国家具有永久住所的人员将被视为该国家的居民。如果该名外国人在两国均有永久住所,或均没有永久住所,将考虑其他一系列因素(如重大利益核心、惯常住所和国籍)。一般而言,如果任何因素都无法打破平局,住所将通过双边协议确定。中美协定签订于1984年,协定中并未包含这些特殊的打破平局规则。但根据美国财政部 (U.S. Treasury)的非正式讨论,这些相同的打破平局规则可以用来确定人员的纳税居住国。

  因此,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即使在持有绿卡的情况下,在外国具有住所和重大利益核心的绿卡持有人也可以因纳税的目的被视为美国非居民外国人。虽然所得税税收规则允许居民计算其税款并可根据协定作为非居民频繁免报其在外国的收入,但仍然继续要求对其外国银行账户和国外投资进行披露。申请此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是这可能会影响相关人员将来的美国移民身份(即这可能会影响绿卡持有人继续持有绿卡,甚至申请公民身份的能力)。

  州所得税

  美国大多数州都会征收本州的州所得税。有些州所得税法律认可美国联邦税收协定,但有些州不认可,其中包括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堪萨斯州、肯塔基州、马里兰州、密西西比州、蒙大拿州、新泽西州、北达科他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注重实效的税务顾问可以提供有关各州法律的详细指导,可以帮助对EB-5移民进行指导,使投资人了解其最适合居住在美国的哪个州(如果其条件灵活,允许选择)。

  赠与和遗产税

  美国赠与和遗产税目的的居民身份基于不同的概念 — 住所,迁居前进行规划时,也应注意考虑这一点。虽然中国等一些国家目前就没有赠与和遗产税,但在美国,如果赠与金额超出每人一生最多543万美元的免税金额,就会对赠与金额征收40%的赠与税。因此,应在抵达美国前考虑是否可以采取赠与的策略。同样,注重实效的税收顾问也会提供这些指导。

  EB5新移民报税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收入主要所得人的投资

  基本情况:由作为家庭主要所得人的父母一方进行EB-5投资。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子女在广州美国领事馆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后移民到美国。

  分析:通过绿卡测试,他们现在都有可能成为美国纳税居民,并需要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美国居民所得税申报表,对全球收入进行申报。必须对在中国以及全球范围内通过就业、股票出售收益(销售价减去最初成本)以及房产出售收益等获得的收入进行申报,而且需要缴纳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可能征收的税款。他们还可以以向中国支付中国来源收入所得税为由申请抵免,降低他们的联邦税款,但是他们无法为州所得税申请此类抵免。打破平局测试可能可以适用于仍与中国保持密切联系且居住在中国的一方配偶,也要注意,保持与美国足够联系的重要性,这还可以有助于保留绿卡。

  案例分析 2 :配偶投资

  基本情况:与上一案例一样,除了由作为家庭非主要所得人的父母一方进行 EB-5 投资。未满 21 岁的子女在广州美国领事馆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后移民到美国。作为所得人的另一方配偶不会移民到美国,主要将继续在中国居住,并将汇钱支持在美国的家人。

  分析:继续住在中国的配偶的国外收入无需申报,且不会产生美国所得税。汇给在美家人的资金也不会产生美国所得税。配偶可以在将来移民,而可在两年后,家人申请将有条件居民身份变更为永久居民时,直接变为永久居民。如果在更晚的时间做出移民决定,家庭团聚移民是一种方案,而且还可能有其他可能的方案。如果配偶希望推迟一段时间再移民,这样就会有更多时间完成达到前的税务规划。

  这些案例中的经验教训很明显。完成所有收入、遗产和赠与税规划的最佳时间是赴美前。

  抵达前的规划

  对于他们变为美国居民前在美国以外进行的投资和商业持股,有很多税务规划考虑机会。如果提前进行适当的规划,就可以在变为美国居民后避免大笔美国税款。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球收入申报制度,变为美国居民后,大多数这些机会均不可行,因此,在抵达前寻求良好的移民和税收法律咨询意见对获得最佳的结果非常重要。由于税收问题的复杂性,移民中介应坚持主张客户应尽早与符合资质的税务顾问进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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