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人员
从1997年10月1日起,宗教人员作为职业移民类别仅包括神职人员,如牧师、神甫、修士、修女、和尚、尼姑、传教士等,原属这一移民类别的宗教工作人员。
2、申请者必须符合的条件
(1)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请前的最近2年内,申请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而该宗教教派在美国有非营利的宗教组织,如教会、寺庙、清真寺等;
(2)申请者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组织,或与宗教组织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从事:
其特定教派的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工作,其它神职人员的与其宗教职业相应的工作,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侍奉工作。
(3)申请者必须在提出美国移民申请前从事上述第2项的牧师、职业/侍奉工作连续2年之久。除了牧师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外,自愿的不领取报酬的神职专业/职业工作不能算作连续两年的时间;他们必须领取报酬,方能用来计算其侍奉工作时间。但对于牧师而言,则略为灵活些。牧师在美国以F-1身份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可以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
3、宗教人士的配偶及子女
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的外籍人士配偶及21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申请移民美国或者调整身份。“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同样适用于EB-4宗教人士的子女。
4、R-1宗教人士签证与EB-4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的区别
(1)R-1类别的宗教人士只能来美国从事短期的宗教活动,签证期满后,必须回国;除非在这期间向移民局申请调整身份,取得绿卡。第四优先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类别是指以宗教工作为基础申请美国绿卡,直接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或在美国通过调整成绿卡身份,在美国永久居住。
(2)R-1类别的宗教人士只要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达2年即可,无连续从事2年神职工作的要求。但是第四优先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则必须符合两方面的要求。连续从事2年神职工作的要求不限于海外或在美国相应宗教机构的工作。如果申请人持R-1签证来美从事与其资历相应的神职工作2年届满后,也可提出申请。因为,移民法和条例规定,只要在提出移民申请前担任过两年神职人员即可。此外,鉴于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 如果在神学院或佛学院等同类性质的学院攻读两年,也可符合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