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怎么样呢?跟着出国移民网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金制度
中国和日本同为东亚国家,文化接近,因此,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逐步建立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大步解决农民养老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步到基本完善,经历了半个多世纪,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可分为3个时期。
国民年金制度。1959年4月16日,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建立国民年金制度,把被排除 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农民、个体营业者(20岁以上、60岁以下)等强制纳入养老保险 体系中。1961年,缴费型的国民年金正式实施,日本进入“国民皆年金”的时代。
农民年金制度。随后,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为了适应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1970年5月13日,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 标志着日本建立了专门的农民年金制度。
《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依自愿性原则,农民因进城或者满65周岁而转让土地经营权后,政府在支付其国民年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支付农民年金,作为国民年金 制度的重要补充。财政补助的比例根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实行不同的标准。加入农民年金必须满足以下 3 个要件:年龄在 20岁至55 岁之间;具有一定规模以上土地的名义权;必须是国 民年金的加入者。
免费享受国民年金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实行“国民皆保险”的社会保障体制,农民作为公民同城市居民一样,不需缴费就享有国民年金。2002年以后,日本农民的养老 金由两部分组成:国民年金和农业劳动者年金。纵观日本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笔者认为,可以提炼出以下几个特点。
法律保障。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立法先行。日本于1959年颁布《国民年金法》,保证每个日本国民都能享受国民年金。但当时没有专门的农民年金。1966年12月,农林水产 省将农业劳动者年金问题列入日程,最终由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
《国民年金法》和《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的颁布,使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得以保障,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财政支持。日本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中给予了极大的财政支持。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国民年金中,财政补贴包括基金保险金的三分之一以及全部的管理费用。
2004年以来,日本又通过一系列年金课税制度的改革,提高了国家财政对国民年金的负担比例。从2004年开始增收年金税,从2005年开始增收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开始增收消 费税。通过征税的方式扩大国家财政的收入,到2009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三分之一逐渐上升到二分之一。
普遍性。这一特征的标志是日本实施了公共年金一体化的改革。1973-1978年的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由10%的增长率跌落至负增长。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产业结构发生了很 大变化,导致以农村人口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参保者人数急剧下降。另外,人口迅速老龄化,导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倍增,养老金的支付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从1975年的9.4%迅速上升到1985 年的14%。
1984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实施公共年金一体化改革,1985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年金法》,规定参加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的工薪阶层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工薪阶层的配偶 、20岁以上的学生等也必须参加国民年金。作为第一支柱的国民年金,成为任何老人均有权分享的基础年金。
多层次。为了缓解不同参保者间的差距,1991年,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基金法》向不满足于国民年金的农民、自营业者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 农民、自营业者均可自愿参加,按月缴纳定额的“附加保险费”,65周岁后,在享受国民年金的同时,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
四建议供我国借鉴
目前中国所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城乡差距大等社会问题与当时的日本很相似,因此,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改革过程中的经验值得借鉴。立法先行。从日本农村养老 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不难看出,有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为政府依法给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服务提供了依据。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应整体规划,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城乡 全体公民平等享有社会保险权益,确保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推动我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的建立。
政府主导。日本国民年金制度是国家(政府)对每位国民的基本生活给予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国家财政一开始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的三分之 一,还决定2009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三分之一逐渐上升到二分之一。不管是在经济起步阶段制定“全民皆保险”计划,还是在以后逐步加大国家对基本养老金的投入来看,对 我国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都具有一定的启发性,避免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往往将其理解为加大财政负担或看作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的错误看法。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一局面必须要改变,必须强调国家在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上的重大责任,政府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和财政 投入方面,宜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例如,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使贫困地区农民老有所养。
基础年金均享。建立全国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必须由制度层面推进到操作层面。我们是否可以借鉴日本的国民年金制度,规定凡20岁以上的国民均须加入并享受基础年金,全国统一 。立体化、多支柱。为确保农民老有所养,我国应建立类似与日本农村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兼顾公平和效率,实现从分散到统一,再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
第一层次为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职业(纯留地)农民、农民工以及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民职工等建立统一的社会统筹账户。第二层次是农民根据个人的土地经营、收入 等情况自愿参加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附加养老金),将其作为强制性国民基本养老金制度的补充。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民参保者应当实行全国统一补贴,在国民储蓄养老的补贴标准上,各 地政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因地制宜。第三层次为自助的商业保险,满足富裕农民更高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