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位: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2.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3.计税方法: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6%,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7%。2007年1月1日提高为19%。
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4.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
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的款项中也包含了增值税。这一部分预交的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5.退税: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
(四)德国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
除个别情况例外,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务处理方法相同。
若死者(赠与者)受赠者(受益人)在死者死去时(或赠与时)是德国居民,则对其捐赠的国内外财产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若死者(赠与者)、受赠者(受益人)都不是居民,则仅就国内财产征税。
税率分为九个等级,它是按接受者与死者(赠与者)的血缘亲疏关系确定的。
二、州的税收
1.地产购置税(Grunderwerbsteuer)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需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税率是3.5%。
三、地方税--营业税
1.定义: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
2.纳税人: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另外外国公司在国内经营的工厂也有纳税义务。
3.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4.税率: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