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
2013年,虽然加拿大、美国的主流地位虽然不会改变,但是欧洲等国也将慢慢抢占一部分市场份额,移民申请人的选择将更多多元化。欧洲国家的高调介入,将进一步改变投资移民市场的格局。虽然欧洲国家给申请人的移民签证大多都有一定条件限制,但是欧盟共同体的优势使得申请人只需拿到一个欧盟申根国的绿卡,即可自由通行所有欧盟国家,其绿卡附加值将吸引很多人的眼球。
美国移民申请人过世申请仍可继续
美国移民申请人如果过世原申请案子将如何处理。长久以来,美国移民申请中,若申请人在案件未决期间 (pending)去世,那么该申请案则 无法获准。2009年10月28日,新法案的出台,变更了这一规定。近来,移民局对此作出了政策备忘录,确认这一新法的执行,特将该备忘录重点总结如下:
新规定准予符合以下条件的外籍人士在申请人过世之后,移民申请仍可继续并获得批准:
外籍人士在适格亲属(qualifying relative)过世时在美国居住
外籍人士在移民局对原申请作出判决时仍继续在美国居住
属于下列人群之一:
1. 近亲亲属移民申请未决或申请获准的受益人(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
2. 亲属移民申请未决或申请获准的主受益人和跟随受益人
3. 职业移民申请未决或申请获准的跟随受益人
4. 受庇护者/难民申请未决或申请获准的主受益人和跟随受益人
5. T身份(走私受害者)或者U身份(犯罪受害者)非移民法律并未对明确地对“适格亲属(qualifying relative)”作出定义,但移民局根据新规定罗列的外籍人士的资格推知,“适格亲属”是指生前为:
亲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
优先类(family-based)亲属移民签证的主受益人
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签证的主受益人
受庇护者/难民申请未决或申请获准的申请人或主受益人
为了保证不成为公众负担(public charge),除了不适用经济担保的外籍人士外,在申请人过世之后,依据新的规定,签证申请获准或未被撤销,那么上述外籍人士需要寻找符合资格的亲属作为“替代担保人(substitute sponsor)”递交I-864经济担保书。
新法自2009年10月28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之日起生效,在2009年10月28日当日及以后提交的此类案件均将以新法作为审理依据,新法亦适用于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提交的此类案件。对于在此前被拒绝的案件,如果新法允许原申请获准,那么外籍人士可递交重新开案审理申请(motion to reopen),调整身份申请(adjustment application),或豁免申请(waiver application)。
点评:此类案件通常比较复杂困难,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处理,如果您遭遇这样的不幸,不必绝望,团队将凭借在此方面的专业帮助您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