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S.744法案莱希第二修正案的一些要点:
★ 莱希第二修正案将永久批准原定于2015年9月结束的EB-5计划。
★ 免去投资人配偶及子女在10,000个签证内的数量限制,每年为投资人空出更多签证。
★ 修正案还为在目标就业区(TEA)进行的投资开拓了一年至少5000个EB-5签证,并将目标就业区指定的持续时间延至5年,到期后可再更新5年。
★ 修正案认可了地区中心投资商业计划的预批准,将编纂I-526申请批准的“样本”的现行做法。预批准将对随后递交的I-526申请裁定有约束力且美国国土安全部有权对获得预批准的地区中心项目的I-526申请进行加急处理。
★ 修正案还要求EB-5投资最低金额进行调整。EB-5最低投资金额(100万美元或目标就业区50万美元)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2015财年的消费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动并在每个第5个随后的1月1日根据之前5个财政年的消费物价指数的累计百分比变动进行自动调整。
★ 此外,莱希第二修正案将要求地区中心向美国移民局提交年报概括:(1)通过地区中心投资的所有外国投资人的资金报告; (2) 每个项目的总计资金报告; (3)每个项目资金的使用描述; (4) 证明投资人的资金已100%投到项目中; (5) 向项目完成进展的详细证明; (5) 就业创造报告; 以及 (6) 地区中心证明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此报告流程比目前每个财年目前递交I924A的地区中心流程更详尽。实际上,地区中心传统上将与投资人I-829申请一同递交。这显然给了美国移民局一个机会,在投资人I-526获批与I-829申请之间追踪项目的进度。
★ 此外,莱希第二修正案规定如果地区中心违反了任何指定要求或其作为在某种程度上与指定不一致,美国移民局可对地区中心进行制裁,处以不超过项目资金5%的罚金; 暂时停止或永久禁止地区中心的相关一个或多个个人参与地区中心计划; 且/或终止地区中心指定。现行法律规定了地区中心终止,但对地区中心进行罚款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莱希第二修正案还规定了对地区中心负责人及业主的背景调查。
★ 最后,莱希第二修正案要求地区中心保证在最初的指定申请以及地区中心修订申请中遵守美国证券法。美国移民局有权终止未按年度向其提供证明的地区中心。美国移民局对于违反证券法的终止拥有不可复审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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