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制度
德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 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联邦、州、地方三级征税制度。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州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与)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德国最重要的所得税种之一,在德国有永久性住所或者在一个公历年度以内在德国至少连续居住6个月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需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只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公司所得税:公司须就分配的利润预提所得税,居民股东交纳的预提税可在其交纳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完全抵免。此外,德国还就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另外征收税率为5.5%的团结附加税。
3.增值税: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就其提供的货物或者劳务数额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应税货物、劳务的出售人或者提供人。但是,从事某些特定业务交易的纳税人,例如欧盟内部供货等,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方而不是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