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的,停止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比如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未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体现了社会救助权利与服务社会义务相结合。那么,其他国家对低保户是否有服务社会的强制要求?接受了社会救助,一定要参加公益劳动吗?
过去,英国失业人口平均每周可领到65英镑(约合650元人民币)的补贴。英国还曾经出台强制性劳动法案,要求失业人员从事“超级低薪资”的扫街、浇花等工作,以此督促他们积极寻找工作。不过,英国观察员侯颖表示,从目前英国社会救助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公益劳动等劳动形式的出现。
侯颖介绍说,英国属于典型的福利国家型社会救助,早在1601年的《济贫法》中,英国就将社会救助作为一项公民权利保留至今,现在称其为贫困收入支持,其中包含低收入家庭救助、老龄救助、儿童救助,残疾求助、失业救助以及免费疾病救助等,这些项目带有很强的福利性。英国对社会的救助资金基本上由政府通过税收来承担,不采取个人集资形式。之后的《补充救助法》规定,凡是16岁以上的英国公民收入来源不能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也可以申请社会救助。目前,英国将本国的相对贫困线设置为平均收入的60%,但由于目前社会保障的刚性增加,决定了社会保障支出的不断增大,令英国财政部门不堪重负。近些年,英国调整社保政策,以缓解福利刚性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压力,但并没有提到任何接受低保的英国公民需要付出公益劳动或其他劳动形式的情况。
德国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社会救助方案“哈尔茨四”,全称是哈尔茨第四阶段就业改革方案,由前总理施罗德制定推出。据德国观察员薛成俊介绍,该方案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德国庞大的社会福利开支负担,增强了德国在世界上的竞争力。薛成俊说,“哈尔茨四”方案的最大亮点就是领取救济金的人,不再是闲在家里。而这一方案的推行大大降低了德国的失业率。
薛成俊介绍称,所谓的“哈尔茨四”方案,就是把以前的纯社会救济与失业金等进行整合,主要针对长期失业者。一个最大亮点就是领取救济金的人不再闲在家里,而是必须服从福利部门和劳动部门给予的工作,通常情况下都是一些零工,不一定与自己专业或原有职业相关。比如你原来是个工程师,现在安排你去送报纸或做清扫工作,你也必须得去。也就是说,领取救济金的人有接受德国劳动局安排的工作或职业培训的义务,如果没有充足理由拒绝的话,将面临减少救济金的处罚。第一次拒绝减少30%,第二次60%,第三次救济金就会全部被取消。目前,“哈尔茨四”救济金已由原来的每月375欧元涨到391欧元。此外,根据个人状况,如有无家庭和子女等,还可以领取住房、育儿教育等其他方面的补助。“哈尔茨四”的推行大大降低了德国失业率,由之前的500多万锐减到不足300万,使很多待在家里等工作的人不得不接受相关部门指派的工作,不管你喜欢与否。
俄罗斯观察员张舜衡表示,在俄罗斯,低保户完全不用参加任何公益劳动。俄罗斯曾经是计划经济下的高福利国家,在转型过程中,也保留着较多旧体制的印迹,比如为贫困者和低收入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多种补贴。特别在金融危机、经济不景气时期,加强政府在保障民生方面的责任,整合各方面资源,保障各类人群的社会福利,集中力量救助贫困和低收入群体。
在俄罗斯人心目中,公益劳动应当是主动性,慈善性、具有荣耀感的劳动行为,不应该掺杂任何强制性要求。据张舜衡介绍,由于社会福利的提供主要以俄罗斯政府主导,必然需要强大的财政资金支持,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已然成为俄罗斯最主要的财政支出项目之一。虽然俄罗斯社会福利已经达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最高水平,但也造成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全局。但即便如此,俄罗斯社会还是对劳动的公益性、强制性分得很清楚。在俄罗斯,只有劳动改造中心的犯人,为了得到食物和最低生活保障才会被要求参加强制性公益劳动。在俄罗斯人心中,公益劳动应当是主动的、慈善性质的、具有荣耀感的劳动行为,不应该掺杂任何强制性要求。另一方面,社会福利体系是国家公平的体现,俄罗斯通过税收政策,以高收入劳动群体来补贴低收入人群,提供低保户日常开销并侧重心理辅导、教育培训,而不是出台政策给低收入人群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设置门槛,划定条件,甚至提出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公益劳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