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士会选择移民德国,那么移民德国后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吗?这是很多人士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和出国留学网一起来看看移民德国后可享受的医疗福利一览表(二),欢迎阅读。
一、养老金保险
法定的养老金保险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出职业生活之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
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养老金保险。不因为从属于某些职业而有保险义务的独立工作者可以申请义务保险。无义务保险者,可自愿参加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费( 1998 年为总收入的 20.3 %)只交到每月为 8400 马克(新联邦州为 7000 马克)的保险费计算界限为止,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职工养老金保险公司在职工职业能力减弱后支付养老金与社会保险金,从 2000 年起支付就业能力减弱养老金。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得到死者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领取 养老金的前提是“等待期”期满,即至少参加过低年限的保险。通常年满 65 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 63 岁或 60 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将来原则上与作为提前的,从而更长时间的领取养老金平衡的养老金折扣密切相联)。
养老金数额主要视保险的工作收入多少而定。 1992 年的养老金改革后,年老的雇员在从职业生活过渡到退休时有更多的选择自由。也存在领取非全额年金,部分地继续工作的可能性。随着年龄部分时间工作法的颁布,从 1996 年起实行的向退休滑动过渡的可能性又有了扩大。对许多雇员来说,养老金常常是晚年的唯一收入。因此,养老金也必须在将来确保长年的投保者在工作期间达到的生活水平。
从 1957 年养老金改革以来,德国西部一个平均收入的人在 45 年以后的可支配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已提高到大约为雇员平均纯收入的 70 %。 1998 年 7 月 1 日,此类养老金在老联邦州约为 1980 马克,在新联邦州约为 1694 马克。它在新联邦州每年还随着那里雇员的工资递增。 1992 年 1 月 1 日起德国实行统一的养 老金法。
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金保险的唯一任务。它除此之外还为投保者的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康复)服务,例如保证他们的疗养并在他们由于健康原因不得不学一种新的职业时提供资助。
许多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支付额外的老年补贴,这种“企业养老金”是对法定的养老金保险的一个宝贵的补充。
二、失业保险
所有雇员(即工人、职员、家庭手工业者以及受培训者)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如果一名失业者在有权要求此费用之前的后 3 年中至少有 12 个月有缴纳保险费用义务,他获得的失业金通常为劳动净报酬的 60 %(至少带一个孩子的为 67 %)。失业金支付的时间长短视年龄而定。
三、护理保险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的护理保险补充了对需要护理这种情况的社会福利保险。它是一种义务保险:法律规定每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在他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或者参加私人保险的人必须参加一项私人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的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为了均衡经济界的费用负担,在大多数的联邦州里还取消忏悔 和祈祷日这个法定的节日。有取得生活费权利的子女和无收入或收入甚微的配偶,在家庭保险的范围内-和法定医疗保险的情况一样-免费一起保险。
四、家庭保险费用
1996 年起,家庭可以在领取子女补贴或免税数额之间进行选择。给第 1 个和第 2 个孩子的补贴各为 220 马克。给第 3 个孩子的补贴为 300 马克,第 4 个以上的每个孩子的补贴为 350 马克。 1998 年的子女免税金额为 6912 马克。此外,从 1986 年开始还为每个孩子向其父母提供 24 个月的教育津贴,每月 600 马克。 然而这需视收入界限而定。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直至 3 年的抚育假。在这段时间里,原则上受到不被解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