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
2013年受欢迎的移民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项目投资:以债权或优先股的方式,投资于一个具体的经营项目,但并不参与管理。
第二,金融投资:通过规范的金融资本市场,购买移民法规允许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等。
第三,房产投资:购买具有永久产权的居住性房产,既可获得移民身份,又可坐享房产升值回报。
美国永久居民申请配偶移民有什么限制
读者Frank问:
你好。我的一个大陆同学Peter在1999年根据他外祖母是美国公民的身份,由他父母附带他一起提交了移民申请,当时他15岁。2011年底移民局来信通知其移民申请开始进入审批阶段,但是只有他父母两人,据说他外祖母在美请人帮忙又提交了一份申请,不久移民局回复Peter也进入审批阶段,他是single never get married。后来在2012年5月去广州参加了面试并顺利通过获得了immigrant visa,之后他在2012年8月和女友在上海注册结婚,9月入境并得到了绿卡。现在他下载了i-130,想为他的妻子办理移民,可是当时帮忙的人表示他不应该在入境前结婚,属于欺诈行为,可能会被吊销绿卡。Peter现在很confused,我也感觉和奇怪,所以想来咨询下他这样做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答:
从你信中提供的信息我们分析如下:第一,Peter的外祖母用其公民的身份申请了她的女儿(Peter的母亲)。公民申请其成年已婚子女是第三类。而Peter跟随他的父母作为未婚未成年的子女一块儿来美。第二,当年他外祖母申请Peter全家时Peter只有15岁。1999年审批的同类申请案移民局当时通常要用五至七年的时间。也就是说他外祖母在1999年递交的申请案可能在2005年或2006年才被批准。由于移民局办案的拖延,很多像Peter这样的孩子都在排期到时超过了21岁,从而不能跟随家人一同来美。所以移民局后来通过了儿童保护法,同意把移民局办案拖延的时间从这些孩子们在排期到时的实际年龄中减去。例如,Peter在1999年时是15岁,到2011年他母亲排期到时他实际年龄是27岁。假如移民局用了六至七年的时间完成了审理他外祖母的I-130申请,那么他可以享受儿童保护法。从而把移民局审案的时间从他的实际年龄中减去。所以他才得以在他27岁时以未成年子女(Under 21)的身份随他母亲一块来美。
因为他是2012年5月获得移民签证,而在2012年8月结婚,所以他现在可以为他的妻子申请移民。假如他是在获得签证之前结的婚并在移民签证申请表上填写未婚,那么他的行为可能构成欺骗行为。
我们也有同类的客人在广州签证时就告诉签证官自己有未婚妻,希望能在去美之前完婚并同时带着自己的妻子一同去美。当时签证官就同意他先回去结婚,然后回来为他妻子补交移民签证手续。后来他们夫妇一同来美。当然这也取决于各个签证官是否能通融的程度。有的签证官就不同意,要当事人先到美国,拿了绿卡后再申请自己的配偶。